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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與*******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修訂)對比:
*******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 |
*******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修訂) |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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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在*******境內(以下稱境內)發(fā)生增值稅應稅交易(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
**條 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
條 發(fā)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務院規(guī)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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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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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一般計稅方法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計算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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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計稅方法按照應稅交易銷售額(以下稱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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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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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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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
增值稅起征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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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本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愿選擇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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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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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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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第十八條 *******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jīng)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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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稅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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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和金融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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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不動產(chǎn),、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chǎn),、金融商品的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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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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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無形資產(chǎn),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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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法**條所稱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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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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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服務,、無形資產(chǎn)在境內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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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銷售不動產(chǎn)、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chǎn)、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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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銷售金融商品的,,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內發(f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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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進口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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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下列情形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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