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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候需要辦-理使館加簽,?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使館加簽,;中國企業(yè)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官/方機構申請原產地證、發(fā)貨清單、形式,、規(guī)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這些文書在發(fā)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領事認證,。反過來,外國有關文書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使館加簽,。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jù)司法部有關規(guī)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guī)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yè)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領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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